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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力平。被执行人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传勇。申请执行人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智勇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761元,其中执行费271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2449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