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欧文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43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欧文强,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2011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0日因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刘某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21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1、2017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欧文强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东段555号“西南财经大学”图书馆,趁失主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1部“华为”牌荣耀8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民币1449元。2、2017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欧文强在上述同一地点,趁失主肖某某不备之机,将其1部“VIVO”牌X7PLU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11元。3、2017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欧文强在上述同一地点,趁失主肖某不备之机,将其1部“OPPO”牌R9M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61元。综上,被告人欧文强盗窃作案3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881元。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文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欧文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欧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本院,到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欧文强向被害人高雅娴、肖时林、肖瑛分别退赔人民币1449元、1711元、1661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露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