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聂军林与侯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军林,侯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聂军林,男,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潜江市王杨镇。被执行人:侯金明,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龚场镇。本院在执行聂军林与侯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德志审判员 吴敦辉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