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X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4123号原告:王某1,男,200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法定代理人:XXX,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王某1之父,住献县。被告:XXX,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负责人:李彦君,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孙昌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