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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被告袁静胡海军高跃红延孝祖胡存兰杜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静,胡海军,高跃红,延孝祖,胡存兰,杜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969号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哈镇镇大岔村。负责人柴裕,系该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飞,系该行员工。被告袁静,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胡海军,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县。被告高跃红,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延孝祖,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被告胡存兰,女,1985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杜建平,男,198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岔分理处与被告袁静,胡海军,高跃红,延孝祖,胡存兰,杜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