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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131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