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美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美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460号被告: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才,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美姣,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美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田县长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瞿学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佳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