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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伟与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830号原告:孙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文建,经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与被告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