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伟与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830号原告:孙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文建,经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与被告绵阳宏顺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