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星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星华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613号原告: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7111624XD,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21栋502室。法定代表人:晋胜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星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79374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111。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星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卢玉岭人民陪审员 王金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