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亢东汛与周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东汛,周小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民初1022号原告:亢东汛,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华粤小区18-5-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立,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红旗小区8-4-14号。原告亢东汛与被告周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亢东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亢东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从2017年5月30日开始按借款2万元每日千分之五给付违约金直至欠款实际偿还完为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1日被告找到原告说家里人看病急需用钱,让原告借给他2万元,当时约定被告于2017年5月30日一次性还清欠款,如果到期不能归还欠款每天向出借人支付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于当天给付被告现金2万元并且被告于借款当天给原告打了收条一份,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无钱给付为由拒不给付,无奈起诉。被告周小立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1日被告周小立以给家人看病为由,向原告亢东汛借款2万元,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于2017年5月30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欠款,借款人应每天向出借人支付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收条载明被告收到原告现金2万元。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出具的借条约定了违约金,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逾期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亢东汛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始至判决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景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韩冠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