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文科与李荣利、李桂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科,李荣利,李桂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706号原告:张文科,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在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利,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桂分,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科与被告李荣利、李桂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文科负担。审 判 长 倪龙军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人民陪审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