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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文科与李荣利、李桂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科,李荣利,李桂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706号原告:张文科,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在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利,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桂分,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科与被告李荣利、李桂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文科负担。审 判 长  倪龙军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人民陪审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