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碧祥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碧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05号罪犯叶碧祥,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碧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6863.7元。宣判后,被告人叶碧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碧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叶碧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碧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439分,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6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4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叶碧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该犯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叶碧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叶碧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碧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