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根奶与张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根奶,张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81民初1748号原告:方根奶,男,1948年9月12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张水平,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方根奶与被告张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水平返还原告方根奶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根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水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水平曾向原告方根奶借款,2014年11月9日和2016年9月6日,被告张水平向原告方根奶出具借条各一份,确认借款20万元、10万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经原告催收无果,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水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方根奶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20万元自2014年11月10日计算至2016年9月6日,按本金30万元自2016年9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张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