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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恢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辉、张小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张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辉,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张小顺,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硚商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小顺的银行存款287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彭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