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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凤霞与李晓光、张艳华、李亚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霞,李晓光,张艳华,李亚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2179号原告:沈凤霞,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被告:李晓光,男,51岁,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被告:张艳华,女,52岁,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被告:李亚桥,男,46岁,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原告沈凤霞与被告李晓光、张艳华、李亚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凤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沈凤霞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