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凤霞与李晓光、张艳华、李亚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霞,李晓光,张艳华,李亚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2179号原告:沈凤霞,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被告:李晓光,男,51岁,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被告:张艳华,女,52岁,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被告:李亚桥,男,46岁,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向阳镇。原告沈凤霞与被告李晓光、张艳华、李亚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凤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沈凤霞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