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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克友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克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特56号申请人:廖克友,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宣告失踪人廖继圣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渊,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克友申请宣告廖继圣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查明:被宣告失踪人廖继圣,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五显镇大路村大湾19。廖继圣于2014年与人一起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在此期间也没有与家人和其它亲戚联系,下落不明己超过两年时间。受理本案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9月13日《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廖继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廖克友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撤回宣告廖继圣失踪申请,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申请人廖克友己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佳琛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