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凌宝泉与孙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宝泉,孙仁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137号原告:凌宝泉,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仁刚,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凌宝泉与被告孙仁刚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宝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宝泉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