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缪乃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乃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526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缪乃方,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乃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