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祥与申文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祥,申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307号之二申请人李海祥,现住平定县亲水家园。被执行人申文月,昔阳县乐平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4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申文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文月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申文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申文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晋中迎宾支行的存款1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