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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年丰、李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年丰,李万春,赵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李年丰,女,1980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万春,男,1948年9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赵保卫,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年丰、李万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赵保卫欠原告李年丰、李万春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5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2017年6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原告则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被告赵保卫如不能按上述期限按时还款,原告李年丰、李万春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赵保卫一次性偿还借款290000元(但应扣除赵保卫在达成本调解协议后已履行部分的还款)及29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借款之日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时止);原告李年丰、李万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由被告赵保卫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赵保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