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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茂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茂四,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湛江市霞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地湛江市霞山区,住址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8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茂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茂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凌晨,吴某2、陈某2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且系未成年人)盗走被害人陈x莹停放在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206号一楼充电的一辆紫色怡铃牌迅鹰电动车,其车架号为1658211511160019。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21日晚上,吴某2、陈某2等人将被害人宋x恩停放在湛江市麻章区财贸学校停车场的一辆白色冠玲牌鬼火电动车盗走,该车车架号为201602000003793。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3元。吴某2等人将电动车盗窃得手后,将赃车的信息发布于一个QQ群中,被告人陈茂四在明知吴某2、陈某2销售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联系二人提出收购电动车。2016年12月底,被告人陈茂四在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吴某2等人盗窃的上述两辆电动车。破案后,以上两辆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茂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茂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茂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凌晨,吴某2、陈某2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且系未成年人)盗走被害人陈x莹停放在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206号一楼充电的一辆紫色怡铃牌迅鹰电动车,其车架号为1658211511160019。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21日晚上,吴某2、陈某2等人将被害人宋x恩停放在湛江市麻章区财贸学校停车场的一辆白色冠玲牌鬼火电动车盗走,该车车架号为201602000003793。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3元。吴某2等人将电动车盗窃得手后,将赃车的信息发布于一个QQ群中,被告人陈茂四在明知吴某2、陈某2销售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联系二人提出收购电动车。2016年12月底,被告人陈茂四在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吴某2等人盗窃的上述两辆电动车。破案后,以上两辆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陈x莹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23日3时左右,我停在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206号的电动车被盗,我是2016年12月23日早上7点准备送小孩去上学的时候发现的,我被盗电动车是紫色的,价值人民币1692元,购买时间是2015年12月29日,车架号是1658211511160019。我没有看到有人盗窃我的电动车,我的邻居也没有看到,我住的地方也没有监控摄像头。(二)被害人宋x恩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的电动车是在2016年12月21日在湛江市麻章区财贸学校门口的停车场处发现被盗,我被盗电动车是一辆白色的冠玲牌鬼火电动车,车架号是201602000003793,是我于2016年3月20日在湛江市赤坎区南鹰专卖店以人民币3180元的价格购买的。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吴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绰号为“九八”的男子开车搭载我、“定沟”、庄某、许某、黄某、陈某2等人到湛江市麻章区寻找可以偷的电动车,途经湛江市麻章区财贸技术学校时“九八”发现很多电动车停在该学校的门口外面的人行道上,就叫我们几个下去偷电动车,并告诉我们偷到电动车后要告知他。我、庄某、许某、黄某、陈某2下车,看到一台白色的鬼火牌电动车、一辆黄色的迅鹰牌电动车、还有一辆黑色的雷霆王电动车停放在那里。于是我们就决定偷这几辆车,陈某2负责偷黑色的雷霆王电动车,我们其余四人四人负责偷另外两辆车,我们使用的工具有大铁钳、螺丝刀和剪刀偷车。偷车到手后我们就驾驶着偷到的电动车开回“九八”说的那个机场附近的房子里面停好。2016年12月底的一两个星期内,因为“九八”和“定沟”给我们的钱太少,他们对我们又很凶,所以我和陈某2、庄某、许某、黄某、郑某满几个小孩决定不帮他们继续偷车。我们转为自己偷车。在此期间的一天凌晨一、两点钟,我们来到赤坎区百园路附近的一个村,里面有很多出租屋,出租屋楼下停着很多电动车,我们看到一台紫色的电动车没有锁大锁,就决定偷这辆车。庄某、黄某负责偷车,余下我们四个负责望风,将车偷到手后,由我和庄宏全开去霞山区的绿塘村卖给那名收购赃车的男子。经吴某2照片辨认,负责收购赃车的男子为本案被告人陈茂四。(二)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绰号为“九八”的男子开车搭载我、“定沟”、庄某、许某、黄某、吴某2等人到湛江市麻章区寻找可以偷的电动车,途经湛江市麻章区财贸技术学校时“九八”发现很多电动车停在该学校的门口外面的人行道上,就叫我们几个下去偷电动车,并告诉我们偷到电动车后要告知他。我、庄某、许某、黄某、吴某2下车,看到一台白色的鬼火牌电动车、一辆黄色的迅鹰牌电动车、还有一辆黑色的雷霆王电动车停放在那里。于是我们就决定偷这几辆车,我负责偷黑色的雷霆王电动车,他们四人负责偷另外两辆车,我们使用的工具有大铁钳、螺丝刀和剪刀偷车。偷车到手后我们就驾驶着偷到的电动车开回“九八”说的那个机场附近的房子里面停好。2016年12月底的一两个星期内,因为“九八”和“定沟”给我们的钱太少,他们对我们又很凶,所以我和吴某2、庄某、许某、黄某、郑某满几个小孩决定不帮他们继续偷车。我们转为自己偷车。在此期间的一天凌晨一、两点钟,我们来到赤坎区百园路附近的一个村里面有很多出租屋,出租屋楼下停着很多电动车,我们看到一台紫色的电动车没有锁大锁,就决定偷这辆车。庄某、黄某负责偷车,余下我们四个负责望风,将车偷到手后,由吴某2和庄某开去霞山区的绿塘村卖给那名收购赃车的男子。(三)证人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因我家住农村,而且小孩也在农村,平时要经常回农村干活和带小孩,家里需要电动车用。所以2016年的十月或十一月份的一天,我对我弟弟陈茂四说如果有合适的便宜的二手电动车就帮我买几辆回家。没过几天陈茂四就给我买回一辆黄色的二手电动车给我,我看到车子比较新而且比较便宜,就叫他多买几辆回来。他前后为我买了五辆电动车,四辆留在家里用,一辆在出租屋用,我前后给过他三四次钱,500元到1000元人民币不等。买来的电动车一辆是黄色,有两辆是白色,一辆是紫色,一辆是黑色,都是我最近两三个月买过来的。这些车都是买来给家里人使用的,我没有和陈茂四要发票,也没有问清车主是谁,也不知道这些车是从哪里来的,当时觉得便宜就叫陈茂四帮我买的。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茂四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在2016年10月份开始到2016年12月底,向2名看起来14岁左右的青少年收购了5辆电动车,向一名16岁左右的青年收购了一辆摩托车,我是2016年7月份加入一些销售黑车的QQ群认识这些青少年,我是用QQ和手机与那些卖车的青少年联系的,对于收购回来的车我也没有改装。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两辆电动车,我购买的时候知道它们是赃车了,并且全是交由我的家人去使用,案发后这些车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四、鉴定材料湛开价认[2017]0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该结论书认定涉案的紫色怡铃牌讯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涉案的白色冠玲牌鬼火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3元。五、勘验笔录(一)粤公(湛开)刑二勘[2016]0118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此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茂四于此案中收购赃车的地点为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6号南侧自行车出租点处。(二)粤公(湛开)刑二勘[2016]0613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此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茂四收购的紫色怡铃牌讯鹰电动车是于湛江市赤坎区东园东村二路28号处被盗。六、书证(一)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涉案的白色的冠玲牌鬼火电动车及紫色怡铃牌迅鹰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1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二大队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绿塘龙登灯村印刷厂附近处抓获,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反抗,逃跑行为。(三)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茂四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茂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向阳审 判 员  陈军辉人民陪审员  邱雄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