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万与被执行人刘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万,刘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万被执行人刘双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万与被执行人刘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双会归还原告张志万借款75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12月1日至归还借款之日的利息;被告刘双会归还原告张志万借款167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2月17日至归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21元,由被告张志万负担781元,被告刘双会负担23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双会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有甘M***号“金杯”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7)甘1002执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扣押,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志万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刘双会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志万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超&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赵   小   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建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