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晓鹏、王来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王晓鹏,王来运,李淑兰,陕西西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鱼斗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怡鹏,系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晓鹏,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来运,男,汉族,1946年12月6日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李淑兰,女,汉族,1946年12月29日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西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光路和平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李淑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鹏、王来运、李淑兰、陕西西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76827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诉讼时法律文书均系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判决。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晓鹏、王来运、李淑兰、陕西西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查询回执已交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2017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晓鹏、王来运、李淑兰、陕西西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王晓鹏、王来运、李淑兰、陕西西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本院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受偿117682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