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喜梅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被执行人张喜梅,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喜梅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