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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永先与任忠先、任忠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先,任忠先,任忠志,任忠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121号原告:李永先,女,193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美,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登爱,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忠先,女,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任忠志,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任忠林,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李永先诉被告任忠先、任忠志、任忠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永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先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先负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