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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财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李福顺与张敬坤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顺,张敬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240号申请人:李福顺,男,回族。被申请人:张敬坤,男,汉族。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张敬坤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李福顺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敬坤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