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北路支行与山西丽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北路支行,山西丽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勇强,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北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228号。负责人田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山西丽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806室。法定代表人吴勇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18层1806号。法定代表人庄铭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勇强。被执行人杨虹。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丽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勇强、杨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107执字第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