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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张日先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320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日先,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张日先运输毒品罪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刑终41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日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冯思华审 判 员 李旭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关小婷书 记 员 李志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