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际东与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际东,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际东,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震。委托代理人张梦男。上诉人杨际东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1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8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建管委”)收到杨际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闸北区和源名城(彭浦十期C块二期)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搭桥回购协议”。经检索,静安建管委未查找到杨际东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于同月29日作出编号:SQXXXXXXXXXXXXXXXXXXX05《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杨际东其要求获取的“闸北区和源名城(彭浦十期C块二期)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搭桥回购协议”不存在。杨际东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静安建管委作出的被诉告知。原审认为,静安建管委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职责。静安建管委收到杨际东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符合规定。本案的争议在于杨际东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杨际东提供其他房源的搭桥回购协议,用以证明静安建管委处应当存在其申请的信息。但搭桥回购协议并非法律规定必须要签订的文书,静安建管委经检索确实未查找到杨际东申请的和源名城的搭桥回购协议,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杨际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杨际东的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5月24日判决驳回杨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杨际东负担。判决后,杨际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际东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闸北区和源名城(彭浦十期C块二期)作为就近安置配套商品房在征收中是真实存在的,故采购协议也必然存在,被上诉人称未签搭桥回购协议的说法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静安建管委辩称:其依据上诉人的申请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是该信息不存在,故据实作出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际东要求获取的是“闸北区和源名城(彭浦十期C块二期)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搭桥回购协议”。经审查,被上诉人静安建管委在内部档案室及相关科室的纸质材料及电脑资料等范围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特征描述及关键词进行了全面检索,均未找到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故据此告知上诉人信息不存在,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无不当。本案中,被上诉人就本案提供的书面检索证明,系静安建管委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出具,能够证明其就上诉人的申请所作的信息检索的范围、方式及结果,可予认可。上诉人虽于原审诉讼中提供了其它房源的搭桥回购协议,但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处必然存在和源名城的搭桥回购协议,况且签订搭桥回购协议并非取得用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的唯一方式,故对上诉人就不存在相关信息的检索结果所提出的异议,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杨际东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际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晓婕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