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继伟、汤杭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伟,汤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刘继伟,男,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汤杭波,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权利人刘继伟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浙01民终6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汤杭波应支付案款132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410元和执行费188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大额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但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车辆,本院已查封。3、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32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410元和执行费188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