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加习申请执行李秀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加习,李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郭加习,男。被执行人李秀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加习与被执行人李秀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加习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