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尹凤丽、郭保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尹凤丽,郭保海,窦金玉,颜青,吴涛,刘香建,临朐永昌美格铝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80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涛,行长。被申请人:尹凤丽。被申请人:郭保海。被申请人:窦金玉。被申请人:颜青。被申请人:吴涛。被申请人:刘香建。被申请人:临朐永昌美格铝网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尹凤丽、郭保海、窦金玉、颜青、吴涛、刘香建、临朐永昌美格铝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凤丽、郭保海、窦金玉、颜青、吴涛、刘香建、临朐永昌美格铝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