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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旭峰与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旭峰,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514号原告:姜旭峰,男,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霞,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办东新村。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原告姜旭峰与被告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姜旭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旭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旭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清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