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旭峰与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旭峰,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514号原告:姜旭峰,男,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霞,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办东新村。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原告姜旭峰与被告青岛瑞德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姜旭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旭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旭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清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