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安与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郭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853号原告:胡安,女,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郭志坚,男,1976年1月19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胡安与被告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4日立案后,2017年10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志坚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胡安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