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谢怀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谢怀奎,王洪义,庄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谢怀奎,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洪义,男,1965年10月29日,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庄子明,男,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怀奎、王洪义、庄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7941.2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