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泽慧与田怀雄、方尚军、方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慧,田怀雄,方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慧,女。被执行人田怀雄,男。被执行人方尚军,男。申请执行人王泽慧与被执行人田怀雄、方尚军、方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泽慧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29119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田怀雄、方尚军、方治军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方治军在银行有已被本院冻结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治军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大河塔工业园支行的以下银行账户(账号:2710014301109000132829、2710014301109000387162、2710012601109000312081)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方治军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大河塔工业园支行的以下银行账户(账号:2710014301109000132829、2710014301109000387162、2710012601109000312081)共计人民币元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