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贺举与张南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贺举,张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黄贺举,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南南,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黄贺举与张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国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