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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彭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彭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2421号原告:XX,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彭代君,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彭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因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案件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代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 玲书 记 员  曾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