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成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学,男,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世凯、鲁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成学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沙金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吴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相撞。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此事故过程中,依法对其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成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8mg/100ml。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成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被告人李成学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吴某某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学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成学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血液提取登记,检验报告,证明,照片,和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成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赵 丹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