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小巨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小巨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3157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被执行人:湖南小巨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正大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周谷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情况,反馈结果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3日赴长沙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也无房产及土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