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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胜、宋志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胜,宋志斌,张喜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105号申请人:程胜,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宋志斌,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张喜容,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人程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志斌、张喜容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程胜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存款4万元(卡号:62×××7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志斌、张喜容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程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存款4万元(卡号:62×××70),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程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