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月蕊与张铭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铭贤,杜月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铭贤,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古绛镇城内村村第三居民组居民,现住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月蕊,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上诉人张铭贤因与被上诉人杜月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铭贤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铭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铭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上诉人张铭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