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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月蕊与张铭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铭贤,杜月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铭贤,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古绛镇城内村村第三居民组居民,现住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月蕊,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上诉人张铭贤因与被上诉人杜月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铭贤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铭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铭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上诉人张铭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