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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波与郭瑞花、沈传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波,郭瑞花,沈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119号申请人申波被执行人郭瑞花被执行人沈传刚本院在执行申波申请执行郭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119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