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298新区硕放贝乐妮亲子乐园与无锡香梅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区硕放贝乐妮亲子乐园,无锡香梅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区硕放贝乐妮亲子乐园,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香梅商业广场*栋***********号。经营者:徐小华,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香梅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新3**国道西侧、锡锦路北侧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瑞琪,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新区硕放贝乐妮亲子乐园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香梅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5)新硕民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丽丽审判员 缪 凌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