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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琴兰、巫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琴兰,巫发明,巫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曾琴兰,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巫发明,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巫学萍,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曾琴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巫发明、巫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赣0313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琴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琴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巫发明、巫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巫发明、巫学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巫发明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萍乡市分行员工,由本院依法每月扣留提取巫发明工资收入2000元、被执行人巫学萍每月25日前支付400元给申请执行人曾琴兰,且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曾琴兰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琴兰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曾琴兰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赣0313执3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邓 超审 判 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