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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孟云申请执行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云,李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孟云,男,汉族,现住伊旗。被执行人:李凤飞,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云与被执行人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