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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姚晓明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72号罪犯姚晓明,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暂住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城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姚晓明于2007年5月11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3月29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继续发还受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盐刑二终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姚晓明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5年5月1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执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晓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主动深挖自己犯罪根源,遵从民警教诲,从基本规范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注重自身行为习惯养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韵律操,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姚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姚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