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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刘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长军,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陈国平诉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1288元。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刘长军暂时给付不上,但刘长军有在本院作为原告的案件,现正在审理中。陈国平同意等该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