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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永太与陈武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太,陈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太,又名陈振亚,男,1941年5月11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组人,农民。被执行人:陈武正,曾用名陈当师,男,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组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武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武正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