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龚平贵与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平贵,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778号原告龚平贵,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方波,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法受理原告龚平贵诉被告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告,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方地址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通知通过邮寄仍然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平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龚平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